灌溉与排水工程合理设计使用年限
灌区渠首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当引水流量大于10m³/s时,不应低于50年;当引水流量小于或等于10m³/s时,不应低于30年。提水枢纽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当单站装机流量大于10m³/s或单站装机功率大于1MW时,不应低于50年;当单站装机流量不大于10m³/s或单站装机功率不大于1MW时,不应低于30年。
灌区灌溉渠道或排水沟的合理使用年限:当灌溉流量大于20m³/s或排水流量大于50m³/s时,不应低于50年;当灌溉流量不大于20m³/s或排水流量不大于50m³/s时,不应低于30年。对灌排结合的渠(沟)道工程,当灌溉和排水流量分属不同使用年限时,应按较高的年限确定。
水闸、渡槽、倒虹吸、涵洞、隧洞、跌水与陡坡等灌排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年限:当过水流量大于20m³/s时,不应低于50年;当过水流量不大于20m³/s时,不应低于30年。
田间工程渠系建筑物使用年限应与灌溉与排水系统主体工程相一致。
详见《灌区改造技术标准》GBT50599-2020 P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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