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33549-2026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文件规定了湖南省生活垃圾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湖南省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生活垃圾焚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其他非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按本文件执行。
本文件不适用于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水泥生产设施。
生活垃圾焚烧企业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等本文件未作规定的管控要求和焚烧炉以外的其他生产设施,按GB18485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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