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利部审批。
(一)涉及国家级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
的;
(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30%以上的;(三)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
(四)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的20%以上的。(五)施工道路或者伴行道路等长度增加20%以上的;(六)桥梁改路堤或者隧道改路堑累计长度20公里以上的。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下列重大变更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利部审批。
(一)表土剥离量减少30%以上的;
(二)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
(三)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体系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丧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