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预防为主、早期预警、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煤矿应制定井上、下防灭火措施。
遵循灾害协同防治的原则,煤矿应选择合理的开拓布置、矿井通风方式、采煤方法及工艺、巷道支护方式等。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建立注浆或者注氮气(二氧化碳)防灭火系统,采取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开采不易自燃煤层曾发生自燃火灾或者出现自然发火预兆的矿井,应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采取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煤矿防灭火使用的凝胶、阻化剂、三相泡沫,以及进行充填、堵漏、加固用的高分子材料,应对其安全性和环保性进行评估,并制定安全监测制度和防范措施。
煤矿应对井田范围内的火灾隐蔽致灾因素开展普查工作,查明火区、高温异常区的位置、范围、深度、温度、气体成分及含量。
煤矿应根据中长期采掘接续计划和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结果,制定防灭火3年~5年中长期规划。
煤矿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对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的火灾防治内容进行修订。
煤矿应编制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煤矿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
煤矿发生火灾采取主要通风机反风措施时,应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煤矿关闭时,应制定关闭期间的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防止煤矿关闭期间发生火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