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1665-2026医疗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1665-2026《医疗废物焚烧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是上海市发布的地方环保标准,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2026 年 2 月 3 日发布,2026 年 6 月 1 日正式实施,是上海市针对医疗废物焚烧烟气排放管控的专项技术规范,全面覆盖设施建设、运行、监测与监管全流程。
本标准适用地区为上海市全域,适用于现有医疗废物焚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涵盖新建、改建、扩建医疗废物焚烧设施的环评、环保设施设计、验收、排污许可及日常排放管理。特殊情形明确:遗体火化装置处理病理性废物执行相关专项要求;设施掺烧其他危险废物质量占比≥50% 时,执行 DB31/767《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节奏上,新建设施自 2026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现有设施给予一年过渡期,2027 年 6 月 1 日起全面执行
标准核心围绕污染控制、排放限值、监测监管、达标判定四大板块构建管控体系。在污染控制工艺性能上,明确焚烧炉核心参数:高温段温度≥850℃,烟气停留时间≥2.0 秒,烟气含氧量控制在 6%~15%,一氧化碳 1 小时均值≤50mg/m³、日均值≤40mg/m³,燃烧效率≥99.9%,热灼减率<5%,且单日高温段温度不达标次数≤5 次,从源头保障焚烧充分、减少污染物生成。
排放控制要求是标准核心,分为烟气与非烟气两类。烟气污染物设置严格限值:颗粒物 1 小时均值 20mg/m³、日均值 15mg/m³;氮氧化物 1 小时均值 250mg/m³、日均值 200mg/m³;汞及其化合物仅 0.05mg/m³,二噁英类低至 0.1ng TEQ/Nm³,重金属、酸性气体均执行严苛限值。启炉、停炉及故障时段,颗粒物 1 小时均值放宽至 150mg/m³,其他污染物数据不参与达标判定。同时要求每台设施单独配烟气净化装置,具备除尘、脱硫、脱硝、脱酸、去除二噁英与重金属功能;排气筒高度按处理能力设定,最低 20 米、最高 50 米;设施运行需建立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
污染物监测环节实行自行监测 + 自动监测双重管控。排污单位需按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安装废气自动监测设备,在排气口设置永久采样平台与标识;二噁英、重金属、酸性气体等均指定对应国标监测方法,确保数据精准。自动监测需覆盖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关键指标,数据采集传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
达标判定规则清晰:手工监测数据超限值即判定超标;自动监测日均值超标即为超标,启停机等特殊时段仅颗粒物参与判定。标准由上海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实施,以法律与技术双重约束,推动医疗废物焚烧行业绿色升级,既保障城市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又守护大气环境质量与公众健康。
整体而言,该标准立足上海环境承载需求,以严格限值、全流程管控、精细化监管为特点,填补了上海医疗废物焚烧大气排放专项管控的空白,为行业绿色发展提供明确技术依据,助力区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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