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旨在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提升规划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及设区市以上地方政府需对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开展环评。规定了环评应遵循客观、公开、公正原则,需分析生态系统整体影响、环境与人群健康长远影响及三类效益关系,并对不同规划的环评文件编制形式、公众参与程序及重大调整后重新环评作出要求,同时明确审批机关对未附环评文件的不予审批。建议各环节严格执行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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